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省河长办关于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决策部署,我市由市级总河长签发总河长令第1号,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全面巡查排查,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整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并提出“四个进一步”具体落实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令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责任感、紧迫感。要深入学习、准确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我市河湖“清四乱”整治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工作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河湖“清四乱”等河湖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要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联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职能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河长湖长河湖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河湖“四乱”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有步骤地推进河湖“四乱”等问题解决。
三是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加强涉河湖建设审批、监管等工作。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监管,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要加强执法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坚决整治到位。
四是进一步注重分析研究,建立健全河湖“清四乱”长效常态推进机制。要不断完善河湖“清四乱”有关措施,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地推进河湖“四乱”清理,着力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督办暗访等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好用管用的河湖“四乱”解决体制机制,不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贯彻好落实好市级总河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