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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农水)局: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上级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清理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关于规范宣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宣水保〔2020〕307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