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3245070/201909-00258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2-11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双随机一公开”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主题导航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它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宣城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宣城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宣城市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务部门依据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单位的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宣城市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宣城市水务局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主体:局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责任主体: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应在宣城市水务局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责任主体:局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根据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类别,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责任主体: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

第八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的,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由各职能科室通过随机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责任主体:局政策法规科、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主体: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小结呈报相应职能科室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责任主体: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责任主体:各职能科室、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水利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将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