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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070/201908-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规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05
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规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 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规性审查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定程序审查暂行办法》(秘函〔2017〕11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14〕8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工作例会审议事项;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重要合同、协议;

(四)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合规性审查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规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审查中涉及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应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予以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要严把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关、政策关、程序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一)决策启动

决策承办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

(二)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应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三)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四)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五)部门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要按规定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意见。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有不同意见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决策建议。

(六)公平竞争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

(七)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一般应予采纳,未采纳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八)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直单位局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收到市政府领导批办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研究的材料后,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求开展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单。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办文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或提请会议研究。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程序、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商承办单位补充。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意见或办文说明中注明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并附审查意见单,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示。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一般应自收到审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别复杂的,经告知承办单位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领导有明确审查时限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会商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对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组织会商。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及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办理责任,完善审查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台账和档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