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45070/201909-00256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公告 |
名称: | 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信息来源: | 市水利局 |
文号: | 关键字: | “双随机一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19-07-05 | 访问量: | |
生效日期: | 2019-07-05 | 废止日期: | 2020-07-05 |
检查单位:宣城市水利局(341800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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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父类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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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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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检查 |
细类 |
取水许可检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计量设施,年度取水情况,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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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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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检查 |
细类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情况,水土保持措施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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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检查 |
细类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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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验收备案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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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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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
细类 |
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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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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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检查 |
细类 |
河道采砂管理检查 |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采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管理措施等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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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大类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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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细类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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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批复手续资料完备情况;在建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及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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