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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070/201610-0001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水务局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0-11
索引号: 003245070/201610-0001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水务局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0-11
宣城市水务局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10-11 00:00 来源: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水户和受益户应按时交纳水费和河费。逾期不交的收费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强制条件

逾期不缴纳的,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强制程序

 加收滞纳金。

 

 

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行拆除、强制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及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条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经催告仍不拆除的、不封闭的,强行拆除或者封闭。经催告

强制程序

    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拆除的、不封闭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强制执行。

 

 

三、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治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强制条件

当事人逾期仍不清理或不进行治理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强制程序

当事人逾期仍不清理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代为治理。

 

 

四、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4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强制条件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强制程序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请大家结合工作实际,于10月2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到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