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水利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003-0002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003-0002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3 17:16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做好河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衔接,


建立河(湖)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舆论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一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把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部门管理负责制落到实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运砂车辆超载行为进行查处,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应提前加强指导,协助水利部门调查取证。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砂车辆超限行驶公路进行检测和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超限率100%以上的超限行驶公路车辆实施处罚;查处通航水域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采挖、加工过程中出现的污水直排、扬尘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发改部门在砂石加工和建材生产等项目立项审批时应严格把关,并按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开采、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进行审核,严格执行砂石开采、加工企业准入制度。

    (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取得船舶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河道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其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制止违法采砂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三、坚持规划先行,严格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河道生态环境、防洪、河道整治、港口航道等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水阳江、青弋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省水利厅批准;徽水河、老郎川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局组织安排相应县水利部门编制,报市水利局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规定编制和审批。为确保我市河道水工程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未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批准,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或砂石加工场,河道采砂禁采期统一规定为每年主汛期(6月1日至8月31日)。我市河道采砂许可由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依据规划予以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要求规范管理河道砂石经营权,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模式。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需要采挖河道砂石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县市区水利部门依法批准。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销售,确需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应急情况需要进行河道采砂的,由采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水利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县级水利部门要及时组织现场勘查,就采砂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确定开采范围、开采量、作业方式及生态修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水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采砂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采砂过程进行巡查,严禁出现超量、超范围开采或对外销售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予以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管,打击非法采砂

    县级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应加强区域及部门协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本区域或流域内采砂活动和采砂组织的监督管理。县乡两级要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制度,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砂石采运单制度,规范砂石采、运、销等各环节监管。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采砂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从事违法采砂或者运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将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或者违法运砂工具置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决定立即实行代履行,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在非法釆砂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水利、公安、发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水利部门负责对发现的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办,并负责对非法釆砂砂产品价值进行认定。

    (二)公安部门负责非法采砂案件的侦办工作,对于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三)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确定砂产品市场价格。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采砂案件办理工作。

    五、建立问责机制,强化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水利部门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

    (二)水利部门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水利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合法采砂项目采挖、加工环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不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运砂车船出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取得船舶资质等级证书企业非法改装运输船、采砂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改部门对砂石加工和建材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推诿扯皮、有令不行、参与不力或向不法分子通风报信的。

    (九)在非法釆砂涉嫌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过的。

    (十)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河道采砂日常监督责任,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导致河道非法采砂信访举报事项频发,一年内由水利部门查实非法采砂信访举报事项达2件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与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分子串通、勾结,进行利益输送,为非法采砂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等行为的

    (三)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工程建设为由,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河道砂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擅自进行市场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的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