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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211-0003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安徽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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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安徽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2
《安徽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2 16:4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728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安徽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皖水建设〔202267号)。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5月2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对2014年颁布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压实压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树牢“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意识,推动新阶段我省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需对2015年印发的《安徽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考核对象(第三条)2018年以来,广德市、宿松县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水利建设质量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本次办法相应调整。

2.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第四条)。根2019年机构改革及相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职能进行调整。机构改革前,质量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牵头组织,机构改革后,该项工作由建设处负责牵头组织。该条调整为: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承担具体工作。

3.考核内容(第五条)。由于水利部每年考核细则都发生变化,根据《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本次修订将办法和考核要点分离,办法中不再制定考核要点,评分细则实行动态调整,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开始前另行制定。

4.考核评定(第六条)。根据《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第六条及我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最新要求,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并将A级数量控制在30%左右。修订为: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6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5.考核步骤(三)实地核查(第七条)。 近年来,水利部通过考核细则的调整对考核内容和赋分权重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将该条原来的内容“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删除,调整为:“实地核查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价赋分”。

6.考核步骤(四)综合考核(第七条)。近年来,水利部及省水利厅不断加大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飞检、稽察及巡查等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为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本次综合考核调整为:省水利厅相关处室根据本考核年度质量稽察检查、质量飞检、巡查等情况对各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予以评价赋分。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处室的评价赋分,并结合各地平时质量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各设区市考核得分和等级意见。

7.考核步骤(五)结果认定(第七条)。根据水利部质量考核办法及我省质量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将原考核办法中第八条与该条进行合并修改,结果认定条款修改为:各市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意见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形成考核结果,报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8.考核步骤(六)整改工作(第七条)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本次修订新增整改工作条款,具体为:考核结果通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9.考核结果应用(第八条)切实发挥质量考核的约束作用,本次修订增加末位扣分制度。具体修改为:省水利厅在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综合考核中,对考核得分90分以下且位居后两名(非D级)的设区市分别扣0.01分、0.005分,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扣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