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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职能部门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因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