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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宣城市水务局职责有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水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已公开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工作,要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密切监控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市水务局对涉及职责范围、需要澄清的,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要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局名义澄清的,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以局直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局批准。

  第十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途径。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要立即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认真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审批后,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通气会。

  第十一条 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水行政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