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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务局或局直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函、来电、电子邮件以及当面提出等形式。市水务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563-3022944),投诉举报邮箱(xcswjbgs@126.com),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应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后,应将查处结果存档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对匿名举报也应根据举报情况认真做好调查处理,但不需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