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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水行政工作透明度,加强效能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及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局直单位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事务及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在实施水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政务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公开的,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水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已公开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公开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协作和配合,公开内容涉及不同科室、单位的,应加强相互协调与沟通,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  所有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程序,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应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等。

  (二)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包括听证会)以及工作简报、快报等(办公室及发生活动的相关科室或单位承办)。

  (三)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录取等信息。

  (四)与水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水行政执法依据、水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水规费征收标准以及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行政的举报电话。

  (六)水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程序及要求。

  (七)水利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基本情况,年度水利工作要点及其进展、完成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等。

  (八)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年度决算、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等基本情况。

  (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信息。

  (十)全市雨情、水情、汛情、旱情信息。

  (十一)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其治理情况。

  (十二)水利公告和新闻发布。

  (十三)其他应公开的水行政管理活动及其信息。

  (十四)局直各单位未列入信息公开目录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合法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合法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正在研究或者正在审议的有关事项,未经领导审签而尚未正式印发的文件等;

  (四)与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及办事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信息正式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公开,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产生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须经局保密办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四)信息经批准同意公开后,由承办科室或单位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更新内容变化较大时,应视同新公开信息,履行审核批准和保密审查程序。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按照方便、快捷、节约、高效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政务、事务活动及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局直各单位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