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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利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宣城市水利局政务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宣城市水利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指以宣城市水利局名义建设、认证并以单位为主体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抖音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宣城市水利局。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宣城市水利局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局政务新媒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局新浪官方微博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宣城市水利局”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局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宣城市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其他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对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办事申请进行办理,并对拟发布在政务新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的申请、变更及注销。

政务新媒体的申请需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开通,并报宣城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个人以宣城市水利局及所属部门、下属二级机构等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因工作需要,政务新媒体信息需变更、注销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宣城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备案。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政务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人事信息等各类政务信息,法治宣传教育信息,重要事项和单位动态等;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上级部署,需要转发转载的信息;

5)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信息发布“三审制”,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八条  群众通过政务新媒体咨询投诉的,应及时回复群众诉求。业务咨询类问题,2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反馈。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网上办事申请,由责任科室按照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各责任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一条  登录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