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一览表
收费单位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宣城市水利局 |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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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2017]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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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元/m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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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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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 |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 |
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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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
元/m3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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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得,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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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
元/m3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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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得,不再重复计征 |
监督电话:12358
宣城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一览表
收费 单位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宣城市水利局 |
一、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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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用地表水 |
元/m3 |
0.08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 |
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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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用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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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用地下水(井深<50米) |
元/m3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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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用地下水(井深≥50米) |
元/m3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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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用地下热水、矿泉水及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水资源 |
元/m3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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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 |
吨产品 |
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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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
监督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