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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4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0 18:15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某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某母婴用品店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宣州区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协同化解纠纷

 

关键词

商标侵权;知识产权;母婴用品;诉调对接;协同化解。

基本案情

某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依法取得第41104548号“HEGE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0类,有效期限自2020年11月14日至2030年11月13日;2021年8月28日,依法注册取得第52474892号“hege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0),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7日。

2024年6月18日,宁国市法院收到某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宣州区某母婴生活馆等6家母婴用品店销售假冒“HEGEN”、“hegen”商标的商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转派至宣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先调委会会同执法人员对宣州区这6家某母婴用品店内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暂扣,并邀请厂家技术人员对这些标有“HEGEN”、“hegen”商标的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产品均非官方正品。其次及时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调解员耐心向被控侵权方释法明理,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引导双方从长远利益出发,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调解员还积极与商标权利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和底线,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再次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控侵权方同意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双方并针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宣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立案当天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处理结果

经宣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方6家母婴用品店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同意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销毁库存,并赔偿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原告接受赔偿并撤回起诉,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解纷要旨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及时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暂扣、鉴定,固定侵权证据是关键。本案中执法人员迅速行动,通知厂家技术人员鉴定,确定了产品非正品,为后续调解和可能的诉讼奠定基础。

二是协同化解纷机制。法院与宣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联动,发挥调解组织专业优势,高效化解纠纷,既减轻了法院诉讼压力,又快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三是法律宣传引导。在调解过程中,向侵权方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促使其主动承担侵权责任,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和引导作用 ,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

 

二、付某销售侵犯“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调解案

——通过权利人协作高效化解商标侵权纠纷


关键词

商标侵权建设工程分包侵权商品权利人协作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郎溪市监”)接到举报,称郎溪县某民生建设工程项目使用了涉嫌侵犯“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明,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民生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授权委托人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卫浴安装项目分包给付某。3月22日,郎溪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工程已安装的卫浴产品进行核查和鉴别,发现标有“ARROW”商标的立柱盆、坐便器等8款产品为侵权商品。箭牌公司作为权利方,要求付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郎溪市监收到举报材料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派郎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人民调解式进行处理。调委会接到委派后,积极联系权利人箭牌公司,并立即展开调处工作。箭牌公司委派专业人员协助调解员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鉴别,迅速锁定侵权商品。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付某与箭牌公司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赔偿金额问题,调解员耐心地进行疏导。一方面,向付某说明其侵权行为给箭牌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箭牌公司说明付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建议其考虑付某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赔偿金额。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付某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箭牌公司经济损失。本案顺利办结,避免了诉讼程序,实现了案结事了。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

解纷要旨

建设工程分包领域商标侵权纠纷具有隐蔽性强、证据易逝、专业性强、平衡难度大等特点。本案中,调解员依托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迅速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借力商标权利人的专业支持,精准识别侵权商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侵权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兼顾双方利益,促成和解。同时,调解员注重普法宣传,提升市场主体商标保护意识和合同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实现“调处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体现了高效、专业化解商标侵权纠纷的显著优势。


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市同来烟酒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仲裁确认”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关键词

商标侵权纠纷;仲裁确认。

基本案情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系“    ”商标(注册号:第1207092号)和“五粮液”商标(注册号:第13878307号)的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开展专职打击假冒、品牌维护、产品售后服务等相关维权行为。该市场管理部投诉反映广德市同来烟酒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门头、招牌使用“五粮液”“    ”注册商标,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方法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材料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组织调解。案件前期,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当事人,耐心讲解案件情况,释法理,评事理,让当事人对案件有充分了解。案中,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座谈会,抓准时机,提前准备调解方案,促成调解达成,缓和双方矛盾。案后,在宣城市局指导下,该调解协议经宣城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增强法律效力。

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仲裁确认。广德市同来烟酒经营部完成拆除涉案商标文字及图形店招。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解纷要旨

本案例通过召开座谈会,三方到场,运用行政调解+仲裁确认的方式高效化解商标权侵权纠纷。从案件三个阶段着手,抓住争议焦点,现场释法,全面开展调解工作,体现了非诉讼解纷的灵活性与实效性。


四、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宁国市5家母婴店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关键词

商标权侵权纠纷;府院联动;个体工商户;司法确认;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基本案情

同一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将宁国市5家母婴店诉至法院。涉案5家店铺均为个体工商户,案件侵权事实、证据及原告诉求基本相同。为贯彻落实《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框架性协议》,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宁国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联合介入推动纠纷化解。

处理方式方法

一、府院联动,共筑纠纷化解合力。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宁国市人民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优势,共同推进纠纷化解;

二、专业赋能,明晰侵权法律责任。邀请宣城市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社会监督员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向侵权个体工商户说明侵权事实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帮助其正确认识自身行为。

三、权衡实情,促成双方谅解协商。考虑到侵权经营者主观恶意较小且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市场监管局联合法院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原告对被告的谅解;同时,法院从案件实际出发,与原告协调赔偿金额。

四、统一尺度,保障调解公平公正。针对5起案情相似案件,通过持续沟通对接,统一赔偿标准和调解尺度,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处理结果

经调解,原3万元的赔偿诉求最终统一调整为5500元,双方就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共同申请,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五次修正)》;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框架性协议(宁国市)》。

解纷要旨

本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通过专业力量介入、兼顾各方实际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不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实际困难,同时通过司法确认保障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此次实践探索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保护新模式,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机制,为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体系提供经验借鉴,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五、上海某泵阀公司与安徽某泵阀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调解案

----“多元联调”助企双方握手言和

 

关键词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搜索关键词;推广行为;专案服务团队;人民调解;多元联调。

基本案情

上海某泵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泵阀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及“佰诺”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知名度。2023年12月,权利人发现安徽某泵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将其注册商标“佰诺”设置为网站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和描述中使用该词,侵害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将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佰诺”作为搜索关键词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商业推广、宣传,并将搜索结果链接置于搜索结果首页,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后,会直接进入当事人官网,该行为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企业名称及“佰诺”注册商标之行为,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申请,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处理方式方法

当事人认为该纠纷系搜索平台的推广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非故意性侵权,遂向宣城市泾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接到当事人维权援助诉求后,泾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和维权援助专家具体承办。调解员和专家认为本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搜索平台的推广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专班护航,织密纠纷化解防护网

依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联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建立专项处置机制。通过“一案一档”工作模式开展证据收集、侵权事实核查等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包含权利凭证、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要素的完整证据链。

二、靶向施策,架设争议调和连心桥

借鉴和援引相关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和做法,通过解构争议焦点、比对侵权要素、量化赔偿标准,形成包含和解方案建议、赔偿金额梯度、履约保障措施等要素的调解预案。借鉴“示范判决+类案调解”经验,引导双方达成符合行业惯例的解决方案。

三、多元聚力,打造联调共治新格局

创新构建“1+3+N”协同调解体系,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核心,联合市场监管、司法审判、技术鉴定三支专业力量,引入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N方社会资源。通过“线上联席会议+线下圆桌调解”双线运作,建立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效力确认全流程闭环,最终实现纠纷化解。

处理结果

经过多方深入研讨、细致分析以及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在理解彼此立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泾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程》。

解纠要旨

知识产权保护是行业的共同责任,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开展广告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筛查,从而付出了相应代价,这也不仅警示了其他从业者,也大大提醒了市场监管部门,今后要加大知识产权广告监测力度,大力督促企业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改,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本案通过组建专案服务团队,精准分析双方诉求与争议,采用“多元联调”模式,有效降低了双方诉讼成本,既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保证了权利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实现了双方的握手言和,也为未来类似侵权案例的处置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素材。

 

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文具店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三步法”工作模式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关键词

商标权+著作权同时侵权纠纷  商标权+著作权权属 “三步法”调解模式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知识产权专员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为“迷你特工队”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同时享有“迷你特工队”系列动画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原告认为某文具店(下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商品,损坏原告品牌形象,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将被告起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绩溪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推送该案件。

处理方式方法

一是扩大一步,汇聚强大合力。在原有调解团队的基础上,本案调解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专员,扩充人民调解员队伍,为调解工作提质增效。采用“人民法院推送、调委会委派、特邀调解员受理、行政机关协同”的工作流程,依据调解员专业特长和调解经验,研判案件类型,将法院委派案件精准推送到调解员。

二是深入一步,挖掘调解潜力。调解员受理法院指派调解案件后,行政机关协同对案件进行梳理、核实起诉材料和相关证据。经核实原告为“迷你特工队”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同时享有“迷你特工队”系列动画作品的独占使用权,被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调解员主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双方诉求,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三是退后一步,化解紧张局势。调解员精准剖析矛盾核心和双方实际需求,针对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认为数额过高,难以接受。调解员采取在线调解和电话调解结合的方式,及时向被告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让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侵权,并配合调解。同时引导原告适当降低心理预期,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提出线上司法确认申请。

纠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解纷要旨

本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三步法”工作模式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员优势,合理运用“人民法院推送、调委会委派、特邀调解员受理、行政机关协同”的工作流程,高效化解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

 

七、旌德县某网络公司与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关键词

民事、侵权纠纷、著作权

基本案情

北京某网络公司2022年与丁、卓某、徐某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丁某系《三口之家》美术作品的作者,卓某系《032820150316LD05P-劳动最光荣》、《一家三口放孔明灯》美术作品的作者,徐某系(端午节吃粽子划龙舟》关术作品的作者,均取得了由江西省版权局颁发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但近期某网络公司在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旌德公馆”下发现上述作品于2018年09月24日被登载,且某公司事先并未取得某网络公司的授权同意,诉讼请求:北京某网络公司要求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旌德县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先行调解。旌德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通知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全面详细阅读起诉状、认真查看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仔细查阅学习了涉及此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下一步调解做足功课。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电话了解,原告初始主张被告至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且证据保全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应均由被告承担;被告虽承认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但始终认为自己一开始并不知道自己使用美术作品会构成侵权,属于无心之失。且得知侵权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没有因为侵权行为产生高额的收益,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调解员在了解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后,经过多次电话和微信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形成合理预期,缩短利益平衡差距,但因双方调解预期差距较大,迟迟未能达成调解合意。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并积极寻求外围助力,查阅近年来各地法院对类似侵权案件的裁定文书,并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了解法院判定赔偿费用标准,并结合以往此类案例判定结果,再次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工作,积极调整双方预期,进一步寻求双方的平衡点。面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多个调解案例以及有理有据的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网络公司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解纷要旨

此案按照“法院平台推送+调委会接单+调解员受理”的模式,通过电话、微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远程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时间、经济成本,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做到“高效调解、减少诉累”两不误,使跨地区矛盾纠纷以低成本快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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