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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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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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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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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形成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严格执行。
2.大力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编制《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格式规范,确保涉企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
3.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并建立与信用等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施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现联合惩戒发起响应、推送反馈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4.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及应用机制,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探索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将归集的市场监管数据进行汇聚整合,通过综合比对、科学筛查,预测市场监管风险。
5.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方案,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做好登记信息的传输工作。完善系统查询功能,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多维度便捷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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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为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的子项,“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为其他权力事项。
2.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3.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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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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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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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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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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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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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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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为其他权力事项。
2.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履行分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义务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与公司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
3.公司登记机关负责下载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该公司界面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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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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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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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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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形成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抽查计划。
2.大力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编制《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格式规范,确保涉企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
3.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并建立与信用等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施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现联合惩戒发起响应、推送反馈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4.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及应用机制,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探索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将归集的市场监管数据进行汇聚整合,通过综合比对、科学筛查,预测市场监管风险。
5.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方案,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做好登记信息的传输工作。完善系统查询功能,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多维度便捷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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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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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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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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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补领”为公共服务事项,取消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为“企业营业执照补领”事项中一个环节。
2.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企业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进行公示。
3.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时,需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有关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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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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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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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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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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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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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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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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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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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对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全省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广泛应用,通过采集维修记录、车主评价、问题投诉等信息,推进维修行业诚信建设,强化维修行业的监管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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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为行政许可事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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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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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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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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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督促外商投资经营者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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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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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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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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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相关标准宣贯。
2.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维修服务明细清单,作为消费追责依据。
3.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5.开展农机维修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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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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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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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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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2.严厉打击违法进出口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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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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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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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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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工作部署,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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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初审转报”为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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