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水利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003245070/201601-0008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水罚决字〔2015〕第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15
索引号: 003245070/201601-0008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水罚决字〔2015〕第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15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水罚决字〔2015〕第1号)
发布时间:2015-10-15 00:00 来源: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水罚决字〔2015〕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公司地址:泾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查你公司未经宣城市水务局对跨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总干渠天御路桥梁及道路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总干渠桃花潭东路桥下游左岸堤防管理范围内施工,造成渠道堤防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材料;
    2、水事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对因你公司擅自施工造成毁坏的渠道堤防,采取堤防加培达标、防渗处理等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你公司请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2个月内报我局审查。经我局对专项设计方案批复后,由你公司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全部补救措施施工。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水利厅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