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宣城市水利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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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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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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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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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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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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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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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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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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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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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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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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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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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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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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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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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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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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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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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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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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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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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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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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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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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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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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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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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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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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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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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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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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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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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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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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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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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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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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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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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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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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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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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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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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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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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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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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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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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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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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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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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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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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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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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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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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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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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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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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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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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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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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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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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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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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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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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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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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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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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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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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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富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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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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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培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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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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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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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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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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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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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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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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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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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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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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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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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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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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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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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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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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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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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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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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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群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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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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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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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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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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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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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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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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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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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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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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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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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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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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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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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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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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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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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职责
1、依法査处市本级水事违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涉水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对全市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跨县重大水事纠纷,配合调处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
4、承担市本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规费征收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办理机构: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或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