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水利局>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003-0001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23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003-0001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23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15:03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

市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市以下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城区以外地区(包括市直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城区的范围:以青弋江大道为界,青弋江大道范围以内为城区,北向、西向、南向以现状建成的青弋江大道为界,东向以双桥办事处范围为界。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城区以外地区(包括市直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市内出差(包括市直单位赴宣城市驻芜单位或市直驻芜单位赴宣开展公务活动),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

到宣州区内乡镇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或凭据报销。到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4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40元的,每人每天在总额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在市内出差(包括市直单位赴宣城市驻芜单位或市直驻芜单位赴宣开展公务活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30元的,每人每天在总额6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宣州区内乡镇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包括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调用车辆或从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租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节约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使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单位可给予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额50%的奖励。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对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单位可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不定期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直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