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安江流域率先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和水权转让机制”,按照《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去年底,省水利厅牵头,由黄山市和宣城市委托中国水权交易所作为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编制了《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同时起草了《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4月,省水利厅邀请了水利部水资源司、清华大学、中国水科院等多位专家进行了审查,5月以皖水资源函[2020]139号进行了批复。
8月中旬,在中国水交所和黄山市水利局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市绩溪县已开展的水权确权前期工作,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8月24日,征求了绩溪县农水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各单位均认为符合绩溪县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无相关意见建议。随后,经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
1、制定目的。
为保障我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到水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结合我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实际,制定了《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水权确权试点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共二十二条。
(一)、总则部分(一至四条)
1、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办法。在宣城市内新安江流域内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
3、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水权为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申办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的形式,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具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4.原则。按照严控水量、科学确权,立足现状、兼顾长远,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可以持续使用的水量分配给取用水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或农业用水大户,对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二)、区域与行业水量分配(五至九条)
1、明确区域总量控制。明确新安江流域水量分配、流域内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安江流域行政区域用水权益。在此基础上,核定不同水源不同行业分配水量,用为确权水量的边界约束条件。
2.行业确权内容和方法。生活用水量根据流域内用水人口和用水定额(人均用水量)进行核定。工业用水量根据流域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参考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等核定。农业用水量根据频率的典型年份来水状况、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物种植结构、林牧渔畜用水量等核定。
(三)确权对象与方式(十至十三条)
1、确权对象。生活用水水权确权到生活供水水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工业用水量确权到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农业用水,参照国有大中型、小(一)型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以及农村集体组织水库塘坝的所有权、水资源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确权登记。
2、确权方式。生活、工业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农业用水以取水许可证和水权证结合和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
3、预留水权。大中型水库和小(一)型水库剩余水量作为预留水权,由工程管理单位持有。
(四)确权登记流程及内容(十四至十五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生活、工业、农业用水户以取水许可为依据开展确权登记;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农业用水,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调查摸底、统计复核、水量测算、申请公示、签订协议、确权发证等流程,为农业灌溉用水户(即权利人)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即水权证)。
(五)水权证申办流程
1、水权证申办流程。农村集体组织或农业用水大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复核,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等程序进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卷归档,并按要求录入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系统。
2、《水资源使用权证》颁发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进行确权登记,并录入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系统。
申请人应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权确权协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3、明确《水资源使用权证》包含内容,水权证有效期限,水权证的更正、补办、延续。
(六)附则(二十一至二十二)
明确了确权登记相关文本格式制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