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宣城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19〕9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市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宣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水利规划及前期、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19〕9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安徽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资源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皖水资源函〔2019〕58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水保函〔2019〕607号)等。
纳入宣城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各相关县(市、区)分配水利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定额补助、比例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竞争立项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水利局下达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做好预算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主要用于重大水利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联通工程等。
(二)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
(四)水土流失防治,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和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建设等。
(五)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溉、排涝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
(六)农村饮水安全,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旱灾害防御及水利救灾,主要用于水旱灾害视频会商及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抗旱水源和调供水设施等。
(九)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载体创建、节水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监测和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主要用于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十一)水利行业管理,主要包括河湖长制工作、水政执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利信息化建设等。
(十二)根据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其他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但不得用于水利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七条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县(市、区)分配水利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和方法如下:
(一)工作任务,以市级水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县(市、区)任务量(或投资额)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政策倾斜,以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工程规模、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绩效因素,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级水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涉及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下达执行。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水利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第十一条 水利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按照监管权限有关规定,分级实施监管。项目完成后,按照省市县职责权限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项目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