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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008-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水利局 主体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8-30 发布日期: 2020-08-31
发文字号: 宣水资源〔20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水资源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563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008-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水利局
主体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8-30
发布日期: 2020-08-31
发文字号: 宣水资源〔20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水资源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5632

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水资源2020221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现将《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水利局

                                                                                                                                      2020831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宣城市新安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宣城市内新安江流域内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为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申办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的形式,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具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四条 按照严控水量、科学确权,立足现状、兼顾长远,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将可以持续使用的水量分配给取用水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或农业用水大户,对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第五条 根据水利部批复的《新安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安徽省水利厅印发的《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与《宣城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方案》以及流域内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作为新安江流域行政区域用水权益。

在明确区域用水权益的基础上,核定不同水源不同行业分配水量,以此作为用水户层级确权水量的边界约束条件。

第六条 水资源使用权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农业用水。生态用水与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不纳入本次水权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第七条 生活用水量,根据宣城市新安江流域内用水人口和用水定额(人均用水量)进行核定。人均用水量以近三年平均值进行合理分析,且满足有关定额管理要求。

第八条 工业用水量,根据宣城市新安江流域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参考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等核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通过重复利用率提高法进行测算。

第九条 农业用水量,根据频率的典型年份来水状况、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物种植结构、林牧渔畜用水量等核定。

第十条 生活用水水权确权到生活供水水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工业用水量确权到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生活、工业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对已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以取水许可为依据开展确权登记,取水许可证作为确权凭证。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参照国有大中型、小(一)型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以及农村集体组织水库塘坝的所有权、水资源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确权登记。

一是对于国有大中型水库与小(一)型水库灌区,其中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农业用水,将取水许可水量作为确权水量,确权对象为工程管理单位。

二是对于小(二)型水库,通过发放水权证方式确权到农村集体组织或农业用水大户。

三是对于引水工程或提水工程,依据工程灌溉规模通过发放水权证方式确权到乡镇或农村集体组织。对万亩以上引提水灌区确权到乡镇,对其他引提水工程确权到农村集体组织。

四是对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水库塘坝,通过发放水权证方式确权到农村集体组织或农业用水大户。

五是农业用水确权对象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的情况,核定各确权对象受益灌溉面积,根据确权对象受益灌溉面积占总灌溉面积比例,分配农业用水确权水量的份额。

第十三条 预留水权,国有大中型水库与小(一)型水库完成生活、工业、农业用水水权确权分配后,水库剩余水量为预留水权,由工程管理单位持有。

第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取水许可证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生活、工业、农业取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以取水许可为依据开展确权登记,取水许可证作为确权凭证。

第十五条 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农业用水,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调查摸底、统计复核、水量测算、申请公示、签订协议、确权发证等流程,为农业灌溉用水户(即权利人)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即水权证)。其中由小(二)型水库、引水工程与提水工程、农村集体组织水库塘坝的水权证,应载明权利人的名称、所在地、证件号码、取水工程、取水地点位置、确权水量、水源类型、取水用途、种植作物、灌溉面积、使用期限等。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户须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完成水权证申办流程,方可获得水权证。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包括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权利人首次申办水权证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权利人因水权证核准灌溉面积或取水工程措施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因取水用途改变,或者因取水工程措施发生改变并导致无法取水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农业水权初次登记应由农村集体组织或农业用水大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复核,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等程序进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卷归档,并按要求录入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系统。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起1个月内,对农业用水进行确权登记,并录入新安江流域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系统。

第十九条 完成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审核,申请人应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权确权协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人(行政村)颁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水资源使用权证》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

(二)取水工程的名称、地理位置、水源类型、取水用途、灌溉面积、确权水量等;

(三)水资源使用权的性质、编号、登记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延续变更情况。

水权证是农业用水的合法凭证。水权证错误、遗漏登记的或遗失、损毁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水资源使用权证发证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二十条 《水资源使用权证》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与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相一致。宣城市新安江流域水权证有效期限为5年。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前45日内,权利人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使用权证》格式安徽省水利厅统一规定,《水权确权协议》文本、以及相应表格文件等内容均由宣城市水利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水利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0-08-31 16:17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