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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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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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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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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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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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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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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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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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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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2017]77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监局 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皖水保函[2022]189号、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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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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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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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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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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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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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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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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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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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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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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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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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得,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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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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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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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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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得,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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