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3 10:11
来源:宣城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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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和二级机构。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科室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科室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务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政务对各职能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