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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703/202406-0008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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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3 15:35 来源:宣城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举报人)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受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和举报。

各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和举报。

市纪委监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规定。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和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