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11-07 16:46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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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探索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的具体行动,在总结以奖代补三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我省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主要是简化审批程序,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二、奖补内容
(一)资金来源。主要是指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二)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各类建设主体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重点奖补坡耕地整治、坡式经济林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1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河道整治等其他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财政投资补助的项目。
(四)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具体奖补内容及标准参照省水利厅另行制定的《安徽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
(五)奖补程序。包括发布公告、自主申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自主建设、工程验收、资金兑付等。具体要求参照省水利厅另行制定的《安徽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
(六)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要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七)加强组织领导。以奖代补实行省级牵头、市级负责、县级实施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按照年度计划任务要求和措施类型,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八)完善政策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并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验收工作。
(九)明确进度安排。县级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发布公告、自主申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前期工作,11月7日前由所属地市级水利部门汇总统一报省水利厅备案。当年11月至次年6月指导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实施,次年7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公示,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十)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县级水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对县级年度以奖代补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于次年9月底前将评估结果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市级评估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十一)建立激励机制。对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明显或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的县,在安排现有渠道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十二)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