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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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掌握市水利局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市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宣城市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市水利局局机关。
二、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统计汇总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并向市政府办报送统计数据。
三、报送要求
(一)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表格、填写说明附后)报送至市信息办。局各科室配合办公室完成表格统计工作。
四、报送方式
通过宣城市协同办公网综合办公平台、电子邮件或发送传真报送至市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