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一、收件登记。各级行政机关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件后,第一时间签收、登记。
二、补正告知。在依申请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
三、拟办。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申请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分送相关处(科)室征求意见。
四、会办。各相关处(科)室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如需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如需延期,承办处(科)室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延期意见。
行政机关收到征求意见件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征求意见单位并说明理由;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反馈给征求意见单位,并注明办理处(科)室及联系电话。如需延期,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征求意见单位书面提出延期意见。
会办意见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无歧义、无遗漏,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的办理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退回重新办理。
五、催办。对未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会办意见的依申请办理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催办。
六、办理期限。办理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会办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答复意见,并拟制《信息公开告知书》,如有需要,告知书内容可由办理单位会签,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答复申请人。办理期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如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行政机关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