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703/202306-0000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水利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发文字号: | 宣水质量[2023]6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质监站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16961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703/202306-0000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水利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
发文字号: | 宣水质量[2023]65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质监站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16961 |
关于关于印发《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水质量〔2023〕65号
各县 ( 市、区) 水利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监督函〔2022〕36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宣城市水利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动态管理工作,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监督函〔2022〕369号)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 789-201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细则适用于宣城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及向安徽省水利厅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初审推荐;
非市水利局直属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由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为营业执照注册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的企业法人。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按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内(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1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未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申报三级的承担的工程应当有不少于2个300万元(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下同)以上规模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市内工程现场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的市内工程现场(含造价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含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分散且较小的打捆招标工程。
第六条 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有关团体标准。各类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评审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总得分按百分制换算。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二)评审达到三级资格,评审总得分80分以上(含),自动获得推荐二级资格,被评审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推荐。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市级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申报备选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向市水利局提交创建计划(附件1),否则不予受理。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第六条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单位概况;
2.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4.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5.自主评定打分表;
6.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7.自主评定结果。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结果达到评级标准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2-附录A)、自评报告(附件2-附录B)和支撑性材料(附件2-附录C),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在其备选项目工程量完成50%前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四)市水利局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条件符合性和申请材料的合格、完整性,对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反馈,接到书面反馈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标准化评审。
(五)通过形式审查的的申请单位,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自评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能否充分反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支撑性材料内容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在其他否决条件等。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单位,书面反馈并说明原因,整改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
(六)通过技术审查的单位,市水利局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依据评审标准,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询问、复核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等方式,检查申请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运行情况并赋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涉及现场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一般两周内提交整改报告。对未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整改完成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标准化评审。
(七)通过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单位,评审报告提交市水利局审定,市水利局在年中和年底集中听取审查情况汇报,作出审定结论。通过审定的单位,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水利局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水利局公告、颁证(证书式样见附件3)。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须经市水利局初审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评审申请。申报单位满足基本申报条件,无评审标准否决项,市水利局组织专家从自评报告、内业管理体系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现场评审专家组意见,向省水利厅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查,按照附件2中自评报告格式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将结合自查报告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10%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须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于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2-附录A);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复印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水库、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延期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基本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对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其他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20%进行现场核查,作出审定结论。审定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水利局组织核查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水利局换发证书。
第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记分依据有关监督执法成果以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记分标准如下:
(一)因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记3分/次;罚款记4分/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记5分/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记6分/次;暂扣许可证件记8分/次;降低资质等级记15分/次;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记20分/次。同一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较高分数进行量化记分,不重复记分。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稽察和其它监督检查(举报调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并下达正式文件,按以下标准扣分:存在严重问题(非重大事故隐患)的,每个记1分;存在较重问题的,每个记0.4分;单个项目单次检查一般问题个数超过5个的,(超过部分)每个记0.2分。同一问题按最高标准进行一次记分。
(三)年度自查报告迟报1个月以内的,记1分/次;迟报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记3分/次;迟报2个月以上的,记5分/次;经查年度自查报告不符合规定的,记2分/次。
(四)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记10分。
(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15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的;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规定和标准不达标的。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作出的与上述情形有关的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和通报、整改文件等,自文件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成后及时录入。
第十五条 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处理结果均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告,并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达标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为准);
(五)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
(六)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或年度、延期现场核查未通过的;
(七)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
第十七条 被撤销、不予延期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不予延期之日起满1年,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宣城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水质量〔2021〕131号同时废止。